2013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需交纳10元入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被保障人。每个投保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 由各参保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 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被保障人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障人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四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投保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自办事处接受投保并且交纳全部会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保障期限仍为一年。参保职工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 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 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 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交纳会费99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重复投保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 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积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在一个保障期限内会员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60元,每人累积报销额不超过5500元(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4、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的(含700元),可领取300元互助金,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享受900元互助金。职工单次住院总费用超过10000元的,可一次性领取900元互助金。额满后本保障期内不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互助金20000元。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金。骨折最低按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的2%给付。

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办事处给付的互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为限。累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 外 责 任

第八条

  (一)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吉林省或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作弊行为;

4、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三)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开始,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被保障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保障计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投保名单、计划书的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6、特殊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医保同意报销为准)。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互助保障计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被保障人、受益人或者投保单位应于被保障人出院3个工作日内申请给付。办事处接到给付申请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互助金。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本保障计划仍然有效。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可续保,续保及给付手续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如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本保障计划可另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本计划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电话:88938477、88970714